證券業辦理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承銷業務時,其與投資人及發行人間相關款項之收付,均應以該國際債券計價幣別為之。
依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當證券業者辦理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承銷業務時,相關款項之收付應以該國際債券計價幣別進行。這意味著證券業者在處理投資人和發行人之間的款項時,應以該國際債券所計價的幣別進行支付和收取款項。 參考資料: -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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