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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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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已取得國內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資格者,得不經申請逕行從事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但該業務若屬自有資金之投資或避險需求者,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經會計師查簽證或核閱最近期財務報表影本、款項收付、流程說明及其他本行要求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3條,已經取得國內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資格的證券業者,可以直接從事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而不需要另外申請。然而,如果該業務不是為了使用自有資金進行投資或避險需要,除了需要提供第七條的相關文件外,還應該提供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的最近期財務報表影本、款項收付流程說明以及其他本行要求的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參考資料: 1.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告)- 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1月11日 2. Get latest version of the regulation from the official website of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Taiwan)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72&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907160001&aplistdn=ou=data,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News) 範例:一家已獲得國內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決定要從事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但是這些業務不是用於使用自己的資金進行投資或避險。因此,該公司需要按照《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要求向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申請許可,並提供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的最近期財務報表影本、款項收付流程說明以及其他本行要求的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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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證券業已取得國內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資格者,得不經申請逕行從事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但該業務若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