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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業已取得國內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資格者,得不經申請逕行從事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但該業務若屬自有資金之投資或避險需求者,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經會計師查簽證或核閱最近期財務報表影本、款項收付、流程說明及其他本行要求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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