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辦理前條業務,其相關款項之收付,均應以該有價證券計價之外幣為之。
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24 條,證券業辦理前條業務時,所涉及的款項的收付,應以有價證券計價之外幣進行。具體而言,證券業從事外匯業務時,涉及到的款項,例如交易的報酬或是投資者的資金交割等,應以有價證券的計價幣種進行。舉例來說,如果有價證券的計價幣種是美元,那麼相關款項的收付將以美元進行。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1年9月修訂)。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取自https://www.fsc.gov.tw/ch/banking/id/F1232030322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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