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辦理涉及外匯之發行認購(售)權證業務(以下簡稱涉外權證業務),其範圍如下: 一、發行之國內認購(售)權證業務,以連結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者,其範圍應符合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二、發行之海外認購(售)權證業務,以國內證券、指數為標的者,限為國內股票或其組合、國內指數股票型證券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臺灣存託憑證。
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5條,證券業者辦理涉外權證業務的範圍包括兩個方面: 一、發行國內認購(售)權證業務:標的物是連結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的外國證券或指數。在這方面的業務範圍內,必須符合金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規定。 二、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業務:標的物是國內證券、指數。限制標的物只能是國內股票或其組合、國內指數股票型證券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以及台灣存託憑證。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證券業者想要發行一款以美國股票指數為標的的認購(售)權證,這屬於第一種情況,則需要遵守金管會的相關規定。另一方面,如果一家證券業者想要發行以台灣股票為標的的認購(售)權證,這屬於第二種情況,則標的物必須是國內股票或其組合、國內指數股票型證券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台灣存託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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