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28

快速跳轉
  1. 1.證券業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與委託人交割款項及費用之收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人指定以外幣交割者:相關款項之收付,應以外幣為之。 二、委託人指定以新臺幣交割者:相關款項之收付,應以新臺幣為之。
  2. 2.外匯證券商辦理設置客戶外幣專戶,留存款項範圍、資金撥付方式及結匯申報事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留存於客戶外幣專戶之款項,以受託買進或賣出外國有價證券確定成交後之交割款項、費用及相關孳息、收益為限。 二、客戶外幣專戶僅得以下列方式撥付資金: (一)支付與該外匯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交割外幣款項之用。 (二)依委託人指示,轉入證券商依金管會相關規定設置之委託人本人分戶帳,或事先約定之委託人本人銀行存款帳戶。 三、涉及新臺幣結匯或外幣間兌換事宜,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並以委託人名義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了證券業在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時的款項收付及外幣專戶的管理事項。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當委託人指定以外幣交割時,證券業應以外幣進行相關款項的收付;當委託人指定以新臺幣交割時,證券業應以新臺幣進行相關款項的收付。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外匯證券商在辦理客戶外幣專戶時,需要遵守以下事項: 1. 留存於客戶外幣專戶的款項範圍限定在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確定成交後的交割款項、費用、相關孳息和收益。 2. 客戶外幣專戶僅能以以下方式撥付資金: - 用於支付外匯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交割的外幣款項。 - 根據委託人指示,轉入外匯證券商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規定設置的委託人本人分戶帳,或事先約定的委託人本人銀行存款帳戶。 3. 在涉及到新臺幣結匯或外幣間兌換的事項時,需要依照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辦理,並以委託人名義進行申報。 根據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提供的參考裁判書或判決書的內容,涉及到外匯保證金交易的業務在管理外匯條例的範疇內,並闡明了相關業務需要經過中央銀行許可和核准方可營業,以及客戶外幣專戶僅能在特定範圍內進行資金的撥付和相關結匯申報事項。此外,資金撥付及結匯時需要遵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規定。

  • 第五十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證券業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與委託人交割款項及費用之收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人指定以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