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辦理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及風險管理),向本行申請許可。
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9條的規定,證券業辦理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時,除了需要提供第七條所列的文件外,還需要提供營業計畫書,其中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和風險管理等相關內容,然後向主管機關(本行)申請許可。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證券業在辦理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時,具備充分的相關計畫和管理能力。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網站,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9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證券業在辦理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時,具備充分的業務背景、適當的作業流程和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證券業在向主管機關(本行)申請許可時,需要提供一份營業計畫書,詳細說明其業務簡介、作業流程以及風險管理措施,以便主管機關能夠評估該證券業是否有能力適當地辦理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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