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辦理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其交割款項應由買受人直接匯入國外金融機構指定帳戶,款項交付投資、領回、交割、國外費用或其他費用之收付,均應以外幣為之。
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0條,當證券公司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時,相關的交割款項應直接匯入國外金融機構指定帳戶,而且款項的交付以及投資、領回、交割、國外費用或其他費用的收付都必須以外幣進行。這表示在進行外國債券交易時,款項的流通必須使用外幣,而不得使用本國貨幣。相關的交易款項應直接匯入指定的國外金融機構帳戶,以確保款項的直接交付給相關方。這也有助於解決在國際貿易中可能存在的匯率風險以及外匯控制等問題。這樣的規定有助於保護交易方的利益並確保交易的適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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