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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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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擔任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簡稱 ETF)之參與證券商,於國內受理(經紀)或從事(自營)申購或買回境外ETF業務(以下簡稱境外ETF參與證券商業務),應於開辦前檢附下列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 一、首次擔任境外 ETF 之參與證券商,應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金管會准或申報生效該檔境外ETF文件及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款項收付程序及避險交易),向本行申請許可。 二、後擔任他檔境外 ETF 之參與證券商,僅須於開辦前備文檢附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該檔 ETF 文件,函報本行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1條,證券業要擔任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的參與證券商,進行境外ETF業務的申購或買回,需要在開辦前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進行許可或報備。如果是首次擔任境外ETF的參與證券商,應提交第七條的書件、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的境外ETF文件以及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款項收付程序和避險交易。而之後擔任其他境外ETF的參與證券商,只需在開辦前提交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的ETF文件,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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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證券業擔任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簡稱 ETF)之參與證券商,於國內受理(經紀)或從事(自營)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