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擔任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簡稱 ETF)之參與證券商,於國內受理(經紀)或從事(自營)申購或買回境外ETF業務(以下簡稱境外ETF參與證券商業務),應於開辦前檢附下列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 一、首次擔任境外 ETF 之參與證券商,應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該檔境外ETF文件及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款項收付程序及避險交易),向本行申請許可。 二、嗣後擔任他檔境外 ETF 之參與證券商,僅須於開辦前備文檢附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該檔 ETF 文件,函報本行備查。
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1條,證券業要擔任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的參與證券商,進行境外ETF業務的申購或買回,需要在開辦前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進行許可或報備。如果是首次擔任境外ETF的參與證券商,應提交第七條的書件、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的境外ETF文件以及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款項收付程序和避險交易。而之後擔任其他境外ETF的參與證券商,只需在開辦前提交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的ETF文件,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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