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證券商辦理境外 ETF 參與證券商業務,其與投資人之款項收付幣別,應以該境外ETF 於集中交易市場掛牌幣別為之。
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參與證券商辦理境外ETF業務時,投資人與該ETF之款項收付應以該ETF在集中交易市場掛牌的幣別為準。這表示,當投資人購買或贖回境外ETF時,其支付的款項和收到的款項應以該ETF在交易市場的掛牌幣別計算。例如,如果一個境外ETF在集中交易市場以美元掛牌,投資人在購買或贖回該ETF時,款項應以美元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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