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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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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證券商辦理境外 ETF 參與證券商業務,其與投資人之款項收付幣別,應以該境外ETF 於集中交易市場掛牌幣別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參與證券商辦理境外ETF業務時,投資人與該ETF之款項收付應以該ETF在集中交易市場掛牌的幣別為準。這表示,當投資人購買或贖回境外ETF時,其支付的款項和收到的款項應以該ETF在交易市場的掛牌幣別計算。例如,如果一個境外ETF在集中交易市場以美元掛牌,投資人在購買或贖回該ETF時,款項應以美元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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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參與證券商辦理境外 ETF 參與證券商業務,其與投資人之款項收付幣別,應以該境外ETF 於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