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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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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擔任國內外幣計價 ETF 之流動量提供者,其業務申辦程序及文件準用前條之規定。但前條第一款第二目文件,以國內外幣計價ETF市場流動量之契約取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在證券業擔任國內外幣計價ETF的流動量提供者時,其業務的申辦程序和文件應按照前一條的規定進行。然而,前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文件可以被國內外幣計價ETF市場流動量的契約所取代。 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4條之規定,擔任國內外幣計價ETF的流動量提供者的證券業,應該遵從第33條的申辦程序和文件要求。然而,根據第34條第一款第二目的文意,證券業可以使用國內外幣計價ETF市場流動量的契約來取代原本的文件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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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證券業擔任國內外幣計價 ETF 之流動量提供者,其業務申辦程序及文件準用前條之規定。但前條第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