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擔任國內外幣計價 ETF 之流動量提供者,其業務申辦程序及文件準用前條之規定。但前條第一款第二目文件,以國內外幣計價ETF市場流動量之契約取代。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在證券業擔任國內外幣計價ETF的流動量提供者時,其業務的申辦程序和文件應按照前一條的規定進行。然而,前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文件可以被國內外幣計價ETF市場流動量的契約所取代。 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4條之規定,擔任國內外幣計價ETF的流動量提供者的證券業,應該遵從第33條的申辦程序和文件要求。然而,根據第34條第一款第二目的文意,證券業可以使用國內外幣計價ETF市場流動量的契約來取代原本的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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