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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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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員如有舞弊瀆職等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按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17條規定了關於檢查人員舞弊瀆職等情事的處罰。當檢查人員經查明有相關違法行為時,根據行為的輕重,將依法對其進行懲處。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是《金融機構業務辦法》,並且應該有具體的案例來闡明對檢查人員進行處罰的情形。

  • 經查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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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 17 條規定:「檢查人員如有舞弊瀆職等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按情節輕重,依法懲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