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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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17條規定了關於檢查人員舞弊瀆職等情事的處罰。當檢查人員經查明有相關違法行為時,根據行為的輕重,將依法對其進行懲處。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是《金融機構業務辦法》,並且應該有具體的案例來闡明對檢查人員進行處罰的情形。
- 經查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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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