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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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對各受檢機構業務上應行糾正及注意事項,按其情節輕重,由本行或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通知受檢機構辦理,並以副本抄送財政部。其有涉及行政或法律事項者,建議財政部或其他有關機關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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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16條規定,本行對於各受檢機構業務上應進行糾正或需要注意之事項,根據情節輕重,由本行或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通知該受檢機構進行處理,同時將副本抄送給財政部。若事件涉及行政或法律事項,建議由財政部或其他相關機關進行處理。 根據參考資料,具體範例可舉例如下:若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某金融機構存在違反法令或行政規定的情形,中央銀行可以根據第16條之規定,通知該金融機構進行糾正或修正,並將相關情況抄送財政部,以便財政部進一步處理相關的行政或法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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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