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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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檢查金融機構如左: 一、商業銀行; 二、儲蓄銀行; 三、專業銀行; 四、信託投資公司; 五、外國銀行; 六、信用合作社; 七、農、漁會信用部; 八、保險公司之授信部門; 九、票券金融公司; 十、證券金融公司; 十一、郵政局之郵政儲金匯兌部門; 十二、其他依法律設立之銀行及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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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第2條規定,本條是列舉了受到中央銀行檢查的金融機構範圍,包括商業銀行、儲蓄銀行、專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外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保險公司之授信部門、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郵政局之郵政儲金匯兌部門,以及其他依法律設立之銀行及金融機構。 舉例來說,一家商業銀行在業務運作過程中,如果涉及到需要中央銀行檢查的事項,該銀行就會受到中央銀行的監管和檢查。同樣地,一家信用合作社,如果其業務運作遭到檢查的需要,也會受到中央銀行的相應檢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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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