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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組織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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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 2.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組織法第9條,該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而且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要了解該法的具體實施日期需要參考行政院的相關法令或公告。 Reference: 教育部組織法, 教育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40032

立法沿革 10

(0171208 制定)

普通教育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等教育小學教育幼稚教育事項。   二、關於師範教育事項。   三、關於職業教育事項。   四、關於地方教育機關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五、關於其他普通教育事項。

(0180914 全文修正)

普通教育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等教育、小學教育、幼稚教育事項。   二、關於師範教育事項。   三、關於職業教育事項。   四、關於地方教育機關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五、關於其他普通教育事項。

(0291031 全文修正)

中等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中學教育事項。   二、關於師範教育事項。   三、關於職業教育事項。   四、關於地方教育機關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五、關於其他中等教育事項。

(0321116 全文修正)

國民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小學教育事項。   二、關於失學民眾教育事項   三、關於幼稚園教育事項   四、關於其他國民教育事項。

(0360130 全文修正)

國民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小學教育事項。   二、關於失學民眾教育事項   三、關於幼稚園教育事項   四、關於其他國民教育事項。

(0570127 全文修正)

專科職業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專科教育事項。   二、關於職業教育事項。   三、關於職業訓練事項。   四、關於建教合作事項。   五、關於其他專科及職業教育事項。

(0620713 全文修正)

中等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學教育事項。   二、關於師範教育事項。   三、關於地方教育機關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四、關於其他中等教育事項。

(1010120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100511 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1140107 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運動部組織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法修正條文除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71208 制定)

普通教育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等教育小學教育幼稚教育事項。   二、關於師範教育事項。   三、關於職業教育事項。   四、關於地方教育機關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五、關於其他普通教育事項。

(0180914 全文修正)

普通教育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等教育、小學教育、幼稚教育事項。   二、關於師範教育事項。   三、關於職業教育事項。   四、關於地方教育機關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五、關於其他普通教育事項。

(0291031 全文修正)

中等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中學教育事項。   二、關於師範教育事項。   三、關於職業教育事項。   四、關於地方教育機關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五、關於其他中等教育事項。

(0321116 全文修正)

國民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小學教育事項。   二、關於失學民眾教育事項   三、關於幼稚園教育事項   四、關於其他國民教育事項。

(0360130 全文修正)

國民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小學教育事項。   二、關於失學民眾教育事項   三、關於幼稚園教育事項   四、關於其他國民教育事項。

(0570127 全文修正)

專科職業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專科教育事項。   二、關於職業教育事項。   三、關於職業訓練事項。   四、關於建教合作事項。   五、關於其他專科及職業教育事項。

(0620713 全文修正)

中等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學教育事項。   二、關於師範教育事項。   三、關於地方教育機關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四、關於其他中等教育事項。

(101012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100511 修正)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1140107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運動部組織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法修正條文除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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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組織法第 9 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組織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部組織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