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組織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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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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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組織法第8條,教育部對於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會以編制表來確定。根據這條法規,教育部必須明確規定每個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以維持組織的正常運作。
立法沿革 8 版
(0171208 制定)
高等教育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大學教育及專門教育事項。 二、關於國外留學事項。 三、關於各種學術機關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學位考試事項。 五、關於其他高等教育事項。
(0180914 全文修正)
高等教育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大學教育及專門教育事項。 二、關於國外留學事項。 三、關於各種學術機關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學位授予事項。 五、關於其他高等教育事項。
(0291031 全文修正)
高等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大學教育及專門教育事項。 二、關於國外留學及國際文化事項。 三、關於各種學術機關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學位授予事項。 五、關於其他高等教育事項。
(0321116 全文修正)
中等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中學教育事項。 二、關於師範教育事項。 三、關於職業教育事項。 四、關於地方教育機關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五、關於其他中等教育事項。
(0360130 全文修正)
中等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中學教育事項。 二、關於師範教育事項。 三、關於職業教育事項。 四、關於地方教育機關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五、關於其他中等教育事項。
(0570127 全文修正)
高等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大學及研究院、所教育事項。 二、關於學術機關之指導事項。 三、關於學位授予事項。 四、關於其他高等教育事項。
(0620713 全文修正)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技術學院及專科教育事項。 二、關於職業教育事項。 三、關於職業訓練事項。 四、關於建教合作事項。 五、關於其他職業及技術教育事項。
(1010120 全文修正)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高等教育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大學教育及專門教育事項。 二、關於國外留學事項。 三、關於各種學術機關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學位考試事項。 五、關於其他高等教育事項。
高等教育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大學教育及專門教育事項。 二、關於國外留學事項。 三、關於各種學術機關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學位授予事項。 五、關於其他高等教育事項。
高等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大學教育及專門教育事項。 二、關於國外留學及國際文化事項。 三、關於各種學術機關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學位授予事項。 五、關於其他高等教育事項。
中等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中學教育事項。 二、關於師範教育事項。 三、關於職業教育事項。 四、關於地方教育機關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五、關於其他中等教育事項。
中等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中學教育事項。 二、關於師範教育事項。 三、關於職業教育事項。 四、關於地方教育機關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五、關於其他中等教育事項。
高等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大學及研究院、所教育事項。 二、關於學術機關之指導事項。 三、關於學位授予事項。 四、關於其他高等教育事項。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技術學院及專科教育事項。 二、關於職業教育事項。 三、關於職業訓練事項。 四、關於建教合作事項。 五、關於其他職業及技術教育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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