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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組織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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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組織法第7條的規定,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司長職務可以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的資格聘任。另外,該司長的退休和撫恤事項也要按照教師相關的規定辦理,并由教育部核定。 參考資料: 教育部組織法-教育部 根據教育部組織法 第7條 的規定,本部的資訊及科技教育司的司長職務可以按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的資格進行聘任。此外,該司長的退休和撫養事項也要按照教師相關的規定進行辦理,并由教育部核定。

立法沿革 9

(0171208 制定)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繕校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紀錄職員之進退事項。   五、關於編製統計報告事項。   六、關於編印公報及發行事項。   七、關於本部經費之預算、決算及會計事項。   八、關於稽核直轄各機關之經費及會計事項   九、關於本部官物之保管事項。   十、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之事項。

(0180914 全文修正)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繕校、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紀錄職員之進退事項。   五、關於編製統計報告事項。   六、關於編印公報及發行事項。   七、關於本部經費之預算、決算及會計事項。   八、關於稽核直轄各機關之經費及會計事項   九、關於本部官物之保管事項。   十、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之事項。

(0251002 修正)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繕校、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紀錄職員之進退事項。   五、關於編製報告事項。   六、關於編印公報及發行事項。   七、關於本部官物之保管事項。   八、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之事項。

(0291031 全文修正)

總務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繕校、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之任免獎懲事項。   五、關於編印公報及發行事項。   六、關於本部官產官物之保管事項。   七、關於款項之出納規劃事項。   八、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事項。

(0321116 全文修正)

高等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大學教育及專門教育事項。   二、關於國外留學及國際文化事項。   三、關於各種學術機關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學位授予事項。   五、關於其他高等教育事項。

(0360130 全文修正)

高等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大學教育及專門教育事項。   二、關於各種學術機關之指導事項。   三、關於學位授予事項。   四、關於其他高等教育事項。

(0570127 全文修正)

教育部得呈准行政院置駐外文化工作人員。

(0620713 全文修正)

高等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大學及研究所教育事項。   二、關於學位授予事項。   三、關於學術機關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其他高等教育事項。

(1010120 全文修正)

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茲因資訊及科技教育司之業務性質係屬高度專門性及技術性,其單位主管必要時,確有由未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擔任之需要,爰該司之司長職務採雙軌制任用。   三、本條所定比照教授資格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併予敘明。

  • 核定名詞
(0171208 制定)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繕校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紀錄職員之進退事項。   五、關於編製統計報告事項。   六、關於編印公報及發行事項。   七、關於本部經費之預算、決算及會計事項。   八、關於稽核直轄各機關之經費及會計事項   九、關於本部官物之保管事項。   十、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之事項。

(0180914 全文修正)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繕校、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紀錄職員之進退事項。   五、關於編製統計報告事項。   六、關於編印公報及發行事項。   七、關於本部經費之預算、決算及會計事項。   八、關於稽核直轄各機關之經費及會計事項   九、關於本部官物之保管事項。   十、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之事項。

(0251002 修正)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繕校、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紀錄職員之進退事項。   五、關於編製報告事項。   六、關於編印公報及發行事項。   七、關於本部官物之保管事項。   八、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之事項。

(0291031 全文修正)

總務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繕校、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之任免獎懲事項。   五、關於編印公報及發行事項。   六、關於本部官產官物之保管事項。   七、關於款項之出納規劃事項。   八、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事項。

(0321116 全文修正)

高等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大學教育及專門教育事項。   二、關於國外留學及國際文化事項。   三、關於各種學術機關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學位授予事項。   五、關於其他高等教育事項。

(0360130 全文修正)

高等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大學教育及專門教育事項。   二、關於各種學術機關之指導事項。   三、關於學位授予事項。   四、關於其他高等教育事項。

(0570127 全文修正)

教育部得呈准行政院置駐外文化工作人員。

(0620713 全文修正)

高等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大學及研究所教育事項。   二、關於學位授予事項。   三、關於學術機關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其他高等教育事項。

(101012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茲因資訊及科技教育司之業務性質係屬高度專門性及技術性,其單位主管必要時,確有由未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擔任之需要,爰該司之司長職務採雙軌制任用。   三、本條所定比照教授資格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併予敘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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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組織法第 7 條規定:「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組織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部組織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