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組織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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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2.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者,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每次聘任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期滿得再行借調。
- 3.前項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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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組織法第6條規定了教育部派員駐境外辦事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的第1項,教育部可以根據業務需求向行政院報請核准,派遣員工到境外機構執行工作,並按照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的規定辦理。第2項中提到,如果派遣的人員在駐外機構擔任教育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可以借調具有專科以上學歷且具有教授資格的人士。每次聘任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期滿後可以再行借調。根據第3項的規定,借調期間的總計不得超過六年。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與教育部組織法第6條有直接關聯的範例。因此,對於該條的具體內容及適用情景,無法給出確切的解釋。
立法沿革 10 版
(0171208 制定)
教育部經國務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處及其他機關。
(0180914 全文修正)
教育部經國務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處及其他機關。
(0220414 修正)
教育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0291031 全文修正)
教育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0321116 全文修正)
教育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0360130 全文修正)
教育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0570127 全文修正)
教育部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0620713 全文修正)
教育部為促進對外文教關係,得報准行政院,設駐外文化機構或工作人員。
(1010120 全文修正)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依體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1100511 修正)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者,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每次聘任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期滿得再行借調。 前項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六年。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核名詞
-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法規
教育部經國務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處及其他機關。
教育部經國務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處及其他機關。
教育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教育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教育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教育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教育部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對外文教關係,得報准行政院,設駐外文化機構或工作人員。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依體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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