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復興劇藝實驗學校組織規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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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復興劇藝實驗學校組織規程第12條的規定,該學校的校長及教職員的任用,除了校長由教育部派任以及會計、人事人員、軍訓教官和護理教師另有規定外,其餘教職員必須依照法令的規定由校長聘派後,報請教育部核定。 根據台灣《教育人員任用法》第4條第1項的規定,國立大專校院以及高級中等職業學校的校長遴選及本校教職員之聘任,必須經教育部核准。所以國立復興劇藝實驗學校的校長及教職員的任用程序必須遵循這項法令的要求。 同時可以舉一個例子,比如當該學校決定聘任某位教師時,校長會先進行面試和審查,確認該教師的資格和適合度。然後,校長將該教師的聘書送交教育部,請求核准該教師的任職。教育部在核准後,才正式任命該教師加入該學校的教職團隊。
- 法令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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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