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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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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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條的規定,該辦法是依據教師法第9條第4項制訂的。根據教師法第9條第4項,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的規定如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審查教師的解職、暫停職務和不再聘用等事項。” 由此可知,教師評審委員會的設置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而進行的,其主要職責是審查教師的相關事項。
- 教師法法規
- 第九條第四項條文
- 教師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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