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第 9 條
-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分發之公費生。 二、依國民教育法或高級中等教育法回任教師之校長。
- 2.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 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時,學校應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至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為止。
- 4.前三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組成方式、任期、議事、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教師法第9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未兼行政的教師代表須占委員總額半數以上。
Q · 校長可以自己決定要聘哪個老師嗎?
依教師法第9條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分發的公費生、依法回任的校長外,都必須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校長才能聘任。校長是聘任的執行者而非決定者,不能聘任教評會否決的人,也不能推翻教評會通過的人選。教評會中未兼行政的教師代表須占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
白話解讀
校長能不能說「我就是要聘這個老師」?答案是不能。這條把高中以下學校教師的聘任決定權拆成兩塊:實質審查由「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教評會)做,最後形式聘任才由校長為之。也就是說,校長拿到的是教評會的審查結果,他要簽的是一張已經過關的聘書,不能反過來推翻教評會的決定,也不能繞過教評會直接聘人。教評會的組成更關鍵:教師代表必須占一半以上(但學校教師人數少於委員一半時例外),這是為了防止行政或家長代表壟斷決定。最嚴重的是第三項:當案件涉及性平、體罰、霸凌等敏感事件時,學校必須額外加聘校外學者專家當委員,直到「非行政教師代表」少於委員總額一半為止,這是反向限制——平時保障教師話語權,但碰到嚴重案件反而要稀釋教師話語權,引入外部監督。理解這個翻轉機制,就懂了教育現場最敏感的權力結構。
法律定性
教師法第9條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的程序性規範,建立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實質審查、校長形式聘任的雙層權力結構,並規定教評會組成中未兼行政或董事的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涉及性平、體罰、霸凌等重大解聘事由時,學校須增聘校外學者專家至教師代表少於半數,反向引入外部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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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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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教評會是常設組織還是有事才開?▾
教評會是學校的常設委員會,依法定組成,任期固定(多為一學年)。平時負責新教師聘任、續聘、長期聘任審查,遇有解聘、停聘、不續聘案件就開會處理。組成名單通常公告在學校網站或會議室,家長有權查閱;組成不合法的決定,依行政程序可以被撤銷。
Q2教評會通過後校長還能否決嗎?▾
原則上不能。教評會通過的人選,校長應依本條第一項聘任之。校長若認為決議有重大瑕疵或違法,可要求覆議或退回再議,但這是程序機制不是實質否決權。校長與教評會衝突的案件通常以教評會立場為準,這是制度刻意削弱校長獨任專斷的結果。
Q3家長代表只有一人在教評會有用嗎?▾
有用,但功能不在投票多寡。家長代表能取得會議紀錄、把資訊帶到校外、向教育局或媒體反映、在會議中質詢。涉及性平、霸凌等案件時,家長代表的書面意見會成為重要紀錄。擔任家長代表要重視程序留痕,每次會議要求把意見列入紀錄,這是後續爭議最關鍵的證據。
Q4教師法第9條是什麼?▾
規定高中以下學校教師聘任程序,除公費生分發與回任校長外,須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是教師人事的權力分配核心。
Q5教師評審委員會是什麼?▾
學校常設委員會,由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家長會代表一人組成,負責教師聘任、續聘、長期聘任及解聘案件的實質審查。
Q6什麼叫增聘校外學者專家?▾
處理性平、體罰、霸凌等重大解聘案件時,學校須額外聘校外專家擔任委員,直到未兼行政的教師代表少於委員總額半數為止。
Q7教評會跟校長的權力差在哪?▾
教評會握有實質審查決定權,校長只有形式聘任權;校長不能聘教評會否決的人,也不能推翻通過的人選。
Q8教評會組成不合法怎麼救濟?▾
保存會議通知與委員名單,確認教師代表是否過半、應迴避者是否迴避,30日內向教育局處提訴願主張程序違法。
Q9怎麼檢查教評會組成是否合法?▾
看未兼行政教師代表是否占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家長會代表是否到場、重大案件是否增聘校外委員、應迴避者是否迴避。
Q10被檢舉的教師如何準備教評會審查?▾
蒐集教學紀錄、家長聯絡簿、學生作業還原事實,確認教評會組成合法,聯繫教師會或工會,準備書面與口頭陳述意見。
Q11不服教評會決議要在什麼時間內提救濟?▾
依訴願法第14條,自決議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逾期將喪失行政救濟機會。
Q12平時教評會 vs 重大案件教評會差在哪?▾
平時教師代表須過半保障專業自主;重大案件反而增聘校外委員稀釋教師代表至少於半數,引入外部監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平時教評會 | 重大案件教評會 |
|---|---|---|
| 教師代表比例 | 未兼行政教師代表須占二分之一以上(保障教師話語權) | 增聘校外委員至非行政教師代表少於二分之一(稀釋同儕保護) |
| 校外委員 | 原則上不強制 | 強制增聘校外學者專家 |
| 啟動情形 | 一般聘任、續聘、長期聘任審查 | 第14條第1項第7、10款及第15條第1項第1至4款(性平、體罰、霸凌等) |
| 設計目的 | 防止行政或家長壟斷決定,保障專業自主 | 引入外部監督,回應懲處公信力質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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