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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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行政工作,由學校人事單位主辦,教務、總務等單位協辦;人事單位應就審議案件會同相關單位,依據有關法令研提參考意見,開會時並應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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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3 條,本會的行政工作由學校的人事單位負責,教務、總務等相關單位協助。人事單位應該與相關單位一起根據有關法令提出參考意見,在開會時也應該列席。這表示在處理行政工作時,本會需要與學校其他相關單位合作,並依法提供相關意見,確保行政工作的正確進行。 一個與本條有關的範例是,當本會審議教師的升等案件時,人事單位應該參與並提供有關法令的參考意見,並在會議上列席以確保行政工作的進行順利。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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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