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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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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審議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學校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2. 2.學校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本會決議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公務機密。 三、涉及個人隱私。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 五、有嚴重妨礙教學、行政職務正常進行之虞。
  3. 3.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4. 4.本會審議事項之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學校更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2條,以下是對該條逐項釋義的解釋: 第一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根據學校的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與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有關的資料或卷宗。這項申請的限制條件是必須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的利益。 第二項:學校對於這項申請,除了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外,不得拒絕提供: 1. 本會決議前的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2. 涉及公務機密。 3. 涉及個人隱私。 4.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 5. 有嚴重妨礙教學、行政職務正常進行之虞。 第三項:如果前項第二款和第三款的部分沒有必要保密,仍應該允許申請人閱覽。 第四項:當事人對於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的記載有錯誤時,可以提出事實證明來要求學校更正。 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這是根據最新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2條進行的逐項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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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2 條規定:「本會審議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學校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