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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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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審議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2. 2.本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議事項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1條包含以下兩項規定: 1. 根據該條款,當委員會審議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這表示在審議涉及到相關人員的利益或權益的事項時,委員會應當聆聽他們的陳述意見,以確保公正和合理的審議過程。 2. 根據該條款,委員會為了調查事實和證據的需要,可以以書面方式通知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應該明確說明詢問的目的、時間、地點,以及是否可以委託他人代表列席或不列席產生的效果。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10019)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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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會審議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本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