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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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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2. 2.學校教師執行本會委員職務時,該校應予公假,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0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這表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委員都是無償的,他們不會因擔任委員職務而得到工資或津貼。 2. 學校教師執行本會委員職務時,該校應核予公假,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這表示當學校的教師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委員時,學校應該給予他們公假,並且由學校遴聘合格的人員代替他們執行他們所遺漏的課務。 參考資料: - 國立中山大學校務行政規則訂定說明(https://www.nsysu.edu.tw/files/40-1097-73-1.php) - 中華民國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https://www.moe.gov.tw/files/bilingual/10411/9-3.pdf)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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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學校教師執行本會委員職務時,該校應核予公假,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