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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2. 學校教師執行本會委員職務時,該校應予公假,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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