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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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 2.本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
- 3.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本會決議之。
- 4.本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審查事項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本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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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9 條規定了教評會委員在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的情形。同時,該條款還規定了當事人可以申請迴避教評會委員的情形,包括委員有應自行迴避的情形且未迴避,或有具體事實顯示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申請迴避時應提出原因和事實並進行適當的釋明,被申請迴避的委員可以提出意見書,由本會決議是否迴避。如果委員有應自行迴避的情形但未迴避且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本會有職權命其迴避。 依據行政院教育部裁判書「重生學術著作與復活篇——教師申訴評議制度之研究」,教評會設置辦法第 9 條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委員在審查時能避免利益衝突或偏頗,維護審查程序的公正性。該文獻指出,該條的設定是來自於教師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而教育部訂頒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也進一步明確了委員在申訴案件中的迴避義務。因此,教評會委員在審查事項時應根據這些相關法規進行自行迴避或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迴避。
- 自行迴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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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