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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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二、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相關法規另有規定。
- 2.審議本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議案時,全體委員應計入校外學者專家之委員;非審議本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議案時,不予計入。
- 3.決議過程及個別委員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
- 4.本會為第一項序文及第二款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為第一項第一款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全體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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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8條的規定,該委員會的決議需要達到以下要件: 1. 除非是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或根據第14條至第16條、第18條或其他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該決議需要全體委員中有超過一半出席並且同意。 2. 在審議第9條第3項的議案時,外部學者專家應該納入全體委員的計算;而在審議其他議案時,不需要納入計算。 3. 決議過程以及個別委員的意見應該保持秘密。 4. 若是第1項序文和第2款的決議時,迴避的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的出席委員人數;若是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的決議時,迴避的委員不計入全體委員的人數。 這些規定的來源可以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同時可以參考相關的教師法和其他相關法規。
- 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條文
- 第九條第三項條文
- 非名詞
- 教師法 第 9 條條文
- 教師法 第 14 條條文
- 教師法 第 15 條條文
- 教師法 第 16 條條文
- 教師法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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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