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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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由校長召集;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校長應自受請求後五日內召集;校長不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 2.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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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7 條規定了以下兩項內容: 1. 本會由校長召集;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校長應自受請求後五日內召集;校長不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根據法條第一項的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召集是由校長負責。如果全體委員有超過一半以上的人連署要求召集會議,校長應在收到請求後五天內召集會議。如果校長沒有召集會議,則可以由連署的委員中互相推選一人擔任召集人。 2. 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根據法條第二項的規定,在教師評審委員會的會議上,校長擔任主席。如果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會議,則可以由委員中互相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教育部,2011年11月24日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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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