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新設立學校無法依規定組成本會前,得由校長(籌備主任)聘請地方教師會代表、社(學)區公正人士或其他相關人員組成遴選委員會,報
主管機關
核定
後,辦理
第二條
有關事項。
學校成立後三個月內應即依
第三條
及前條規定成立本會,前項遴選委員會並於本會成立之日解散。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