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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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如下: 1. 在新設立的學校無法依規定組成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前,校長(籌備主任)可以聘請地方教師會代表、社(學)區公正人士或其他相關人員組成遴選委員會,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可以辦理與第二條有關的事項。 2. 學校成立後的三個月內,應立即根據第三條和前項規定成立教師評審委員會,而前項遴選委員會則在教師評審委員會成立的同一天解散。 依據這項規定,如果一所新設立的學校還沒有組成教師評審委員會,校長(籌備主任)可以召集地方教師會代表、社區或學區的公正人士或其他相關人員組成遴選委員會,負責處理與第二條相關的事項。而在學校成立後的三個月內,必須立即根據第三條和前項規定組成教師評審委員會,而前面提到的遴選委員會將在教師評審委員會成立當天解散。 例如,在一所新設立的學校開始運作之前,校長可以聘請地方教師會代表、社區公正人士或其他相關人員組成遴選委員會,以協助遴選教師或其他相關事項。然後,在學校成立三個月內,必須組成教師評審委員會來負責教師評審的任務,遴選委員會也會在教師評審委員會成立的同一天解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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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