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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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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新設立學校無法依規定組成本會前,得由校長(籌備主任)聘請地方教師會代表、社(學)區公正人士或其他相關人員組成遴選委員會,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第二條有關事項。
  2. 2.學校成立後三個月內應即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成立本會,前項遴選委員會並於本會成立之日解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如下: 1. 在新設立的學校無法依規定組成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前,校長(籌備主任)可以聘請地方教師會代表、社(學)區公正人士或其他相關人員組成遴選委員會,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可以辦理與第二條有關的事項。 2. 學校成立後的三個月內,應立即根據第三條和前項規定成立教師評審委員會,而前項遴選委員會則在教師評審委員會成立的同一天解散。 依據這項規定,如果一所新設立的學校還沒有組成教師評審委員會,校長(籌備主任)可以召集地方教師會代表、社區或學區的公正人士或其他相關人員組成遴選委員會,負責處理與第二條相關的事項。而在學校成立後的三個月內,必須立即根據第三條和前項規定組成教師評審委員會,而前面提到的遴選委員會將在教師評審委員會成立當天解散。 例如,在一所新設立的學校開始運作之前,校長可以聘請地方教師會代表、社區公正人士或其他相關人員組成遴選委員會,以協助遴選教師或其他相關事項。然後,在學校成立三個月內,必須組成教師評審委員會來負責教師評審的任務,遴選委員會也會在教師評審委員會成立的同一天解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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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新設立學校無法依規定組成本會前,得由校長(籌備主任)聘請地方教師會代表、社(學)區公正人士或其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