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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 (一)校長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擔任。 (二)家長會代表一人。 (三)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跨校、跨區(鄉、鎮)合併成立之學校教師會,以該教師會選(推)舉之各該校代表擔任;尚未成立學校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專任教師選(推)舉之。
  2.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但學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3.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4.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推)舉時,得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推)舉。
  5. 本會委員之總額、選舉與被選舉資格、委員選(推)舉方式、依第五條規定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本會委員與候補委員遴聘方式、會議規範及相關事項規定,應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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