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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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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
  2. 2.遞補之候補委員或補選(推)舉產生之委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3. 3.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4. 4.選舉委員於任期中經本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解除其委員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4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 這表示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委員任期為一年,從每年的九月一日開始至翌年的八月三十一日結束。連選是指委員可以連續選任。 2. 遞補之候補委員或補選(推)舉產生之委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如果有委員在任期內因故無法履行職務,需要進行遞補。遞補的候補委員或者補選所產生的委員,他們的任期將持續到原先委員任期屆滿的日子。 3.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按照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委員需要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以其他方式代理或替代。 4. 選舉委員於任期中經本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解除其委員職務。 如果選舉委員在任期中被確定無故缺席兩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將會被解除委員職務。 以上的解釋是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所提供的法源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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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4 條規定:「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遞補之候補委員或補選(推)舉產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