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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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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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6條的規定,該基金會的預算和決算的編審程序如下: 一、在會計年度開始之前,該基金會應該訂定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經由董事會的通過後,將預算報請主管機關依照預算程序進行審核辦理。 二、在會計年度結束時,該基金會應該將工作成果和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之後再將審核過後的決算報請主管機關依照決算程序進行辦理。 範例資料來源: 根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6條規定,基金會在每個會計年度開始前必須訂定工作計畫,並根據計劃編列預算。該預算需經基金會董事會審核通過後,方可報請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程序,確定後續執行。同樣地,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該基金會則需要將其工作成果及收支狀況進行決算,經由監事會審核通過後,再向主管機關進行審核程序,以確保基金會的財務狀況和工作成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立法沿革 1 版
(0830929 制定)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應有一定之程序。 二、明定本基金會預算、決算,須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決算程序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一、明定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應有一定之程序。 二、明定本基金會預算、決算,須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決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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