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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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二、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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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5條,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政府編列預算的捐贈、基金的孳息收入、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的捐贈,以及其他收入。例如,政府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編列預算作為捐贈,基金投資後產生的孳息也屬於經費來源之一。此外,國內外的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捐贈金錢或資源亦可作為基金會的經費來源。其他收入可能包括如營業收入或特定專案的撥款等。 參考資料: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5條
立法沿革 2 版
(0830929 制定)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基金之孳息收入。 二、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三、其他收入。
立法理由明定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
(1061128 修正)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二、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其他收入。
立法理由一、文化部為建構創作自由支持體系,強化中介組織運作能量,且落實臂距原則及文化專業治理之理念,支援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促進國家藝文多元化發展之任務,並擴大其功能,爰參考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及公共電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增訂第一款。 二、其餘款次遞移,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
一、文化部為建構創作自由支持體系,強化中介組織運作能量,且落實臂距原則及文化專業治理之理念,支援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促進國家藝文多元化發展之任務,並擴大其功能,爰參考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及公共電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增訂第一款。 二、其餘款次遞移,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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