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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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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 二、贊助各項文化藝術事業。 三、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 四、執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所定之任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6條的規定,該基金會的業務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 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該基金會提供指導和支援,協助辦理各種文化藝術活動。 2. 贊助各項文化藝術事業:該基金會提供資金贊助,支持各種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 3. 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該基金會提供獎助,鼓勵和肯定在文化藝術領域有傑出成就的個人或團體。 4. 執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所定之任務:該基金會負責執行與文化藝術獎助相關的法律條例所規定的任務。 以上資訊參考了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及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1

(0830929 制定)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   二、贊助各項文化藝術事業。   三、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   四、執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所定之任務。

立法理由明定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30929 制定)

明定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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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6 條規定:「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 二、贊助各項文化藝術事業。 三、獎助文化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