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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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 二、贊助各項文化藝術事業。 三、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 四、執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所定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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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6條的規定,該基金會的業務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 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該基金會提供指導和支援,協助辦理各種文化藝術活動。 2. 贊助各項文化藝術事業:該基金會提供資金贊助,支持各種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 3. 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該基金會提供獎助,鼓勵和肯定在文化藝術領域有傑出成就的個人或團體。 4. 執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所定之任務:該基金會負責執行與文化藝術獎助相關的法律條例所規定的任務。 以上資訊參考了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及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1 版
(0830929 制定)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 二、贊助各項文化藝術事業。 三、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 四、執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所定之任務。
立法理由明定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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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929 制定)
明定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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