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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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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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7條的規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有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由二十一人組成,其中包括一名董事長,董事的選舉是由董事互選產生的。監事會由三至五人組成,其中包括一名常務監事,監事的選舉也是由監事互選產生的。 參考資料: -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7條(資料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180081&flno=7)
立法沿革 1 版
(0830929 制定)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
立法理由本基金會為財團法人,設董事會及監事會,置董事、監事若干人,互選其中各一人,分任董事長、常務監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30929 制定)
本基金會為財團法人,設董事會及監事會,置董事、監事若干人,互選其中各一人,分任董事長、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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