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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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文化藝術界人士、學者、專家、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人士中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其遴聘辦法另定之。
- 2.前項董事或監事,任一性別分別不得少於各該總人數三分之一。
- 3.第一項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監事人數,一人。
- 4.董事、監事之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各該總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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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8條的規定: 1. 董事、監事的人選由主管機關從文化藝術界人士、學者、專家、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和社會人士中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遴聘辦法可以另外訂定。 2. 董事或監事的性別分別不得少於各該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3. 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董事的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的五分之一;監事的人數為一人。 4. 董事和監事的聘期為三年,期滿可以續聘一次。但是續聘人數不得超過各該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根據此條例,董事和監事的人選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遴聘辦法可以另行訂定。董事和監事的性別比例需符合規定,並且政府有關機關代表的人數有限制。董事和監事的聘期為三年,可以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有限制。 參考資料: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40061)
立法沿革 2 版
(0830929 制定)
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文化藝術界人士、學者、專家、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人士中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其遴聘辦法另定之。 前項之政府有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 董事、監事之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各該總人數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由主管機關就文化藝術界人士、學者、專家、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人士中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 二、第二項明定政府有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監事之聘期,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各該總人數二分之一。
(1061128 修正)
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文化藝術界人士、學者、專家、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人士中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其遴聘辦法另定之。 前項董事或監事,任一性別分別不得少於各該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監事人數,一人。 董事、監事之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各該總人數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積極推動全面性之性別平權工作,貫徹憲法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意旨,廣納優秀人才於各個領域,提供多面向之思維,在邁向兼容多元文化之先進社會進程中,落實我國性別平權工程,爰增訂第二項有關董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第三項為原第二項移列,並修正定明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董監事之人數限制。 四、第四項為原第三項移列,內容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由主管機關就文化藝術界人士、學者、專家、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人士中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 二、第二項明定政府有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監事之聘期,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各該總人數二分之一。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積極推動全面性之性別平權工作,貫徹憲法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意旨,廣納優秀人才於各個領域,提供多面向之思維,在邁向兼容多元文化之先進社會進程中,落實我國性別平權工程,爰增訂第二項有關董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第三項為原第二項移列,並修正定明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董監事之人數限制。 四、第四項為原第三項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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