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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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
- 2.補聘之董事、監事,其聘期以補足原任者之聘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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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9條的規定,當董事或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的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而這些缺額則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進行補聘。補聘的董事或監事的聘期則以補足原任者的聘期為止。 根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9條」的規定,當董事或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的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這些缺額則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進行補聘。補聘的董事或監事的聘期則以補足原任者的聘期為止。 根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9條」的規定,當董事或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的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這些缺額則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進行補聘。補聘的董事或監事的聘期則以補足原任者的聘期為止。與此相關的一個例子是,如果一位董事因死亡而缺位,主管機關會提請行政院院長進行補聘,並確保新任董事的聘期與原任董事的聘期相符。 根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9條」的規定,當董事或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的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這些缺額則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進行補聘。補聘的董事或監事的聘期則以補足原任者的聘期為止。例如,如果一位董事因辭職而缺位,主管機關會提請行政院院長進行補聘,並確保新任董事的聘期持續到原任董事的聘期結束。
立法沿革 1 版
(0830929 制定)
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 補聘之董事、監事,其聘期以補足原任者之聘期為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董事、監事應予解聘之情形及解聘後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 二、第二項規定補聘之董事、監事,以補足原任者之聘期為止。
- 主管機關名詞
一、第一項規定董事、監事應予解聘之情形及解聘後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 二、第二項規定補聘之董事、監事,以補足原任者之聘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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