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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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0條,董事會具有以下職掌:核定工作方針、核定重大計畫及獎助、籌集和運用基金、審核預算和決算、訂定和修正重要規章、任免重要人事、審議或核定其他重大事項。此外,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参考资料: -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80014) 請幫我再新增一個註解給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0條?
立法沿革 1 版
(0830929 制定)
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工作方針之核定。 二、重大計畫及獎助之核定。 三、基金之籌集及保管運用。 四、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五、重要規章之訂定及修正。 六、重要人事之任免。 七、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董事會之職掌。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任免名詞
(0830929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會之職掌。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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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