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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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基金、存款之稽核。 二、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決算表冊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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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1 條之規定,監事會的職掌包括以下三項: 一、對基金和存款進行稽核。監事會有責任確保基金和存款的使用符合法律和規定,並進行相應的審核程序,以確保資金的合法性和正確性。 二、對財務狀況進行監督。監事會需要監督文化藝術基金會的財務狀況,確保資金的使用符合預算和統計要求,並能提供準確的財務報表。 三、審核決算表冊。監事會需要審核基金會的決算表冊,確保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並提出必要的意見和建議。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到這個法條主要規定了監事會的職掌和責任,包括對基金和存款的稽核、對財務狀況的監督以及對決算表冊的審核。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的財務運作符合法律和規定,並提供準確和可靠的財務資訊。
立法沿革 1 版
(0830929 制定)
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基金、存款之稽核。 二、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決算表冊之審核。
立法理由明定監事會之職掌。
- 核名詞
(0830929 制定)
明定監事會之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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