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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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事除董事長及常務監事外,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支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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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2條,董事、監事除了董事長和常務監事之外,都是無給職的,但依照需要,開會時可以酌支交通費。具體的支付標準和範圍可能需要參考該條例的細則或相關法規進行確認。
立法沿革 1 版
(0830929 制定)
董事、監事除董事長及常務監事外,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支交通費。
立法理由董事、監事除董事長及常務監事外,均為無給職,得於開會時支領交通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30929 制定)
董事、監事除董事長及常務監事外,均為無給職,得於開會時支領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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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