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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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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請之,聘期均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2. 2.執行長受董事會之監督,綜理會務;副執行長輔佐執行長,襄理會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3條的規定,該基金會設有一位執行長和一位或兩位副執行長。董事長需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請執行長和副執行長,其聘期均為三年,期滿後可以繼續聘期。 執行長受到董事會的監督,負責綜理會務,而副執行長則協助執行長,輔助處理會務。 依據參考資料《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經修正)》第13條: 「第 13 條 執行長等設置 (一)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請之,聘期均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二)執行長受董事會之監督,綜理會務;副執行長輔佐執行長,襄理會務。」 此法條中明確規定了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一位執行長和一位或兩位副執行長。董事長需要提請董事會通過後才能聘請執行長和副執行長,聘期均為三年,聘期屆滿後可以延長聘期。執行長受到董事會的監督,負責綜理會務,而副執行長則協助執行長,襄理會務。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經修正)》(最新修正日期:2020年8月21日)

立法沿革 1

(0830929 制定)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請之,聘期均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執行長受董事會之監督,綜理會務;副執行長輔佐執行長,襄理會務。

立法理由明定執行長、副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請及其聘期、職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30929 制定)

明定執行長、副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請及其聘期、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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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3 條規定:「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請之,聘期均為三年,期滿得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