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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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法規制 (訂) 定、修正、廢止之審議事項。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四、法規之蒐集、整理及管理事項。 五、本會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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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之規定,本委員會掌理以下事項: 一、審議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 舉例:審議體育委員會提出的年度立法計畫,以及審核法規整理計畫的相關事項。 二、審議法規的制定、修正、廢止。 舉例:審議體育委員會所提出的法規制定、修正或廢止的相關事項。 三、研議或闡釋法規疑義。 舉例:研究體育委員會成員對於某個法規解釋上的疑義,進行討論並提供相關解釋。 四、蒐集、整理及管理法規。 舉例:負責收集、整理和管理與體育相關的法規文件。 五、處理本會國家賠償事件。 舉例:負責審核和處理與體育委員會相關的國家賠償事項。 六、其他與法制相關事項。 舉例:處理與體育委員會相關的其他法制事項。 以上解釋參考的資料來源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法》及相關之統計資料和文獻。
- 廢止名詞
- 國家賠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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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