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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12.30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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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處理法制事務,特依本會組織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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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法規制 (訂) 定、修正、廢止之審議事項。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四、法規之蒐集、整理及管理事項。 五、本會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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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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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學者、專家或本會有關業務主管、熟諳法律之人員聘兼或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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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三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委員會業務。 前項人員,均自本會法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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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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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本委員會會議。但由業務主管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挀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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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本會人員兼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兼職酬勞;應邀列席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12.3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