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處理法制事務,特依本會組織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12.30
廢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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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學者、專家或本會有關業務主管、熟諳法律之人員聘兼或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三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委員會業務。
前項人員,均自本會法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本委員會會議。但由業務主管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挀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學者、專家列席。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兼職酬勞;應邀列席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12.3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