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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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兼職酬勞;應邀列席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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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該委員會的委員為無給職,這表示委員們不從該委員會獲得薪資。然而,如果有非本會人員同時兼任委員的情況,則可以依照規定獲得兼職酬勞。另外,被邀請列席的學者和專家可以依照規定獲得出席費。具體的兼職酬勞和出席費的金額及規定,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文件進一步確認。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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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