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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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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三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委員會業務。 前項人員,均自本會法定員額內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該委員會設有執行秘書一人,負責處理日常事務。此外,還有一至三名工作人員,受執行秘書的指揮監督,負責辦理該委員會的業務。這些人員都是根據委員會的法定員額來派任的。這條規定明確了該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有關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的具體條文,可參考行政院網站上的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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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規定:「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三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