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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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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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的規定,該委員會的會議應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則應指定一名委員代理主任委員職務。這表示在委員會會議中,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但如果主任委員無法出席,可以指定其他委員代為履行職務。目前找不到具體的案例範例來支持這項規定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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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