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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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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本委員會會議。但由業務主管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挀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該委員會會議的決議需要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並且出席委員過半數需要同意該決議。如果在表決時出現同數的情況,則由主席進行裁決。根據該規程的規定,委員必須親自出席委員會的會議。但是,如果由業務主管兼任的委員無法親自出席時,可以指派代表出席。指派的代表將被計算在出席人數中,並且可以參與會議的發言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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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規定:「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