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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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本委員會會議。但由業務主管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挀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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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該委員會會議的決議需要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並且出席委員過半數需要同意該決議。如果在表決時出現同數的情況,則由主席進行裁決。根據該規程的規定,委員必須親自出席委員會的會議。但是,如果由業務主管兼任的委員無法親自出席時,可以指派代表出席。指派的代表將被計算在出席人數中,並且可以參與會議的發言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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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