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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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學者、專家或本會有關業務主管、熟諳法律之人員聘兼或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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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的規定,該委員會由本會主任委員聘兼或派兼七人至十三人的委員組成。這些委員可以是學者、專家,或者是本會的業務主管,或者是熟悉法律的人員。每位委員的任期為兩年,期滿後可以續聘或者重新派聘。 作為一個法律系教授,我可以解釋這條法規的含義。根據這條法規,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的組成是由七至十三位委員組成。主任委員可以聘用或派遣學者、專家或該委員會相關業務主管以及對法律熟悉的人員擔任委員。而且每位委員的任期為兩年,其任期結束後可以選擇續聘或重新派聘。 根據上述條文,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 單位A在進行委員會選舉時,根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的要求,選舉了九位委員,其中包括了三位學者、兩位業務主管和四位對法律熟悉的人員。這些委員將在各自的領域中為委員會提供專業知識和意見,以促進體育事務和相關法律的發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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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