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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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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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第1條是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制定的。根據這條規定,該法案第九條第三項要求建教合作的辦法需訂定組成和運作,因此本法案第一條對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和專家小組的組成和運作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2015年修訂的《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9條第3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和專家小組應由學校和相關專家組成,負責對建教合作計劃進行審議和評估。這些小組的組成和具體運作辦法則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中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例如,在組成方面,根據該辦法第1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和專家小組的組成應由學校和相關專家組成。這意味著學校應該派出相關的學校負責人或教育專家參與這些小組的工作。此外,該辦法規定了該如何選派專家和學校代表參與這些小組的程序和標準。 在運作方面,該辦法第1條並未具體規定,但可以合理推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和專家小組的運作應該包括對建教合作計劃的評估和建議,並與學校和相關機構進行溝通和協調。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解釋僅基於提供的內文資料進行推斷。精確的解釋和資料可參考相關法律文件和相關法律專家的解釋。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法規
- 第九條第三項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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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