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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審議前條申請案,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業界代表、工會團體代表、教師組織代表、青少年團體代表、學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主管機關代表及勞工主管機關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組成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審議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組成專家小組,至建教合作機構辦理現場評估。
  2. 前項委員,應包括勞動專長之學者專家至少一人,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3. 第一項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專家小組委員之組成與運作、審議程序、建教合作機構評估之項目與基準、成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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