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9 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主管機關在審議前條申請案時,應組成建教合作審議小組,組成成員包括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業界代表、工會團體代表、教師組織代表、青少年團體代表、學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主管機關代表及勞工主管機關代表,人數範圍從十五人至二十五人不等。同時,主管機關也可以組成專家小組,進行現場評估。 2. 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專家小組的成員應包括至少一名具有勞動專長的學者專家,且任一性別的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部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3. 建教合作審議小組的組成與運作、審議程序、建教合作機構評估的項目與基準、成果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4.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建教合作機構的行業類別。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為審議前條申請案,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社會人士、業界代表、工會團體代表、教師組織代表、青少年團體代表、學校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組成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審議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組成專家小組,至建教合作機構辦理現場評估。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專家小組委員之組成與運作、審議程序、建教合作機構評估之項目與基準、成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二項定明建教合作審議小組之組成及其任務;並定明各主管機關得依業務需要辦理建教合作機構現場評估,以確實瞭解學校申請建教合作之可行性。 二、第三項定明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專家小組委員之組成、運作、審議程序及建教合作機構評估之項目、基準、成果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規範。 三、將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列為第四項,以明權責。
為審議前條申請案,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業界代表、工會團體代表、教師組織代表、青少年團體代表、學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主管機關代表及勞工主管機關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組成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審議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組成專家小組,至建教合作機構辦理現場評估。 前項委員,應包括勞動專長之學者專家至少一人,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專家小組委員之組成與運作、審議程序、建教合作機構評估之項目與基準、成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一、第一項、第二項定明建教合作審議小組之組成及其任務;並定明各主管機關得依業務需要辦理建教合作機構現場評估,以確實瞭解學校申請建教合作之可行性。 二、第三項定明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專家小組委員之組成、運作、審議程序及建教合作機構評估之項目、基準、成果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規範。 三、將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列為第四項,以明權責。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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