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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准: 一、建教合作計畫書。 二、採計學分及成績考查基準。 三、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 四、建教生輔導計畫。 五、建教合作契約草案。 六、建教生訓練契約草案。 七、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報告表。
  2. 前項第四款之建教生輔導計畫應包括生活輔導與訪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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