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8 條,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1. 建教合作計畫書:描述建教合作的目標、計畫內容、執行方式等。 2. 採計學分及成績考查基準:訂定學分採計和成績評估的標準。 3. 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包括建教生在職業技能訓練方面的計畫。 4. 建教生輔導計畫:包括建教生在學業、就業等方面的輔導計畫。 5. 建教合作契約草案:關於建立建教合作關係的契約草案。 6. 建教生訓練契約草案:關於建教生進行訓練的契約草案。 7. 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報告表:對建教合作機構進行評估的報告表。 其中,第四款所提到的建教生輔導計畫需要包括生活輔導與訪視計畫。這意味著學校在建教合作中需提供建教生生活輔導的計畫,並且進行相關的訪視工作,以確保建教生在學習過程中得到適當的支持和指導。這可以包括提供心理輔導、就業輔導等服務,並定期進行訪視,了解建教生的學習情況和生活狀況。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建教合作計畫書。 二、採計學分及成績考查基準。 三、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 四、建教生輔導計畫。 五、建教合作契約草案。 六、建教生訓練契約草案。 七、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報告表。 前項第四款之建教生輔導計畫應包括生活輔導與訪視計畫。
立法理由一、為利各該主管機關審議,定明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之申請程序與應備文件及資料。 二、第一款所定「建教合作計畫書」應包括擬訂進廠計畫或輪調計畫、基礎訓練課程計畫或職前訓綀課程表、返校時程規劃表、辦理科別班數一覽表、專業及實習科目學習規劃系統表、校訂實習科目課程綱要、上課時數及規劃表、課程調整計畫表等。 三、第二款所定採計學分及成績考查基準,應先提送學校校務會議,審議其考核對象、考核範圍、成績計算、學分授予、考核人員、考核工作之安排、考核原則、考核種類與配分及考核方法等。 四、第三款所稱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概要,指由建教合作機構提供,包括工作崗位訓練、補充訓練及專精訓練等內容之計畫概要。 五、第四款所定建教生輔導計畫概要,須先送學校課程發展會議審議。 六、第五款所定建教合作契約草案應載明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時雙方之權利義務。 七、第六款之建教生訓練契約草案,應明確約定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學習職業技能期間,建教生及建教合作機構雙方之權利義務。 八、第七款所定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報告表,包括一般設施評估表、專業科目內容轉換職場學習對照表、建教合作機構建教合作行政組織體系、宿舍管理環境、安全衛生相關檢核文件影本、建教合作機構變動之建教生安置輔導計畫、工廠登記證影本或商工登記資料、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異動被保險人計費清單影本等。 九、第二項明訂輔導計畫應包括生活輔導與訪視計畫,以求周延。
一、為利各該主管機關審議,定明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之申請程序與應備文件及資料。 二、第一款所定「建教合作計畫書」應包括擬訂進廠計畫或輪調計畫、基礎訓練課程計畫或職前訓綀課程表、返校時程規劃表、辦理科別班數一覽表、專業及實習科目學習規劃系統表、校訂實習科目課程綱要、上課時數及規劃表、課程調整計畫表等。 三、第二款所定採計學分及成績考查基準,應先提送學校校務會議,審議其考核對象、考核範圍、成績計算、學分授予、考核人員、考核工作之安排、考核原則、考核種類與配分及考核方法等。 四、第三款所稱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概要,指由建教合作機構提供,包括工作崗位訓練、補充訓練及專精訓練等內容之計畫概要。 五、第四款所定建教生輔導計畫概要,須先送學校課程發展會議審議。 六、第五款所定建教合作契約草案應載明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時雙方之權利義務。 七、第六款之建教生訓練契約草案,應明確約定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學習職業技能期間,建教生及建教合作機構雙方之權利義務。 八、第七款所定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報告表,包括一般設施評估表、專業科目內容轉換職場學習對照表、建教合作機構建教合作行政組織體系、宿舍管理環境、安全衛生相關檢核文件影本、建教合作機構變動之建教生安置輔導計畫、工廠登記證影本或商工登記資料、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異動被保險人計費清單影本等。 九、第二項明訂輔導計畫應包括生活輔導與訪視計畫,以求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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